《老子道德经注》第十六章
致虚极,守静笃。
言致虚,物之极笃;守静,物之真正也。
万物并作,
动作生长。
吾以观复。
以虚静观其反复。凡有起于虚,动起于静,故万物虽并动作,卒复归于虚静,是物之极笃也。
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
各返其所始也。
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
归根则静,故曰“静”。静则复命,故曰“复命”也。复命则得性命之常,故曰“常”也。
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常之为物,不偏不彰,无皦昧之状,温凉之象,故曰“知常曰明”也。唯此复,乃能包通万物,无所不容。失此以往,则邪入乎分,则物离其分,故曰不知常,则妄作凶也。
知常容,
无所不包通也。
容乃公,
无所不包通,则乃至于荡然公平也。
公乃王,
荡然公平,则乃至于无所不周普也。
王乃天,
无所不周普,则乃至于同乎天也。
天乃道,
与天合德,体道大通,则乃至于极虚无也。
道乃久,
穷极虚无,得道之常,则乃至于不穷极也。
没身不殆。
无之为物,水火不能害,金石不能残。用之于心,则虎兕无所投其齿角,兵戈无所容其锋刃,何危殆之有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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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407 更新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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