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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道德经注》第十六章〔魏〕王弼 注

致虚极,守静笃。万物并作,吾以观复。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

  • 作品名称
    《老子道德经注》
  • 朝代
  • 注释作者
    王弼

《老子道德经注》第十六章

致虚极,守静笃。

言致虚,物之极笃;守静,物之真正也。


万物并作,

动作生长。


吾以观复。

以虚静观其反复。凡有起于虚,动起于静,故万物虽并动作,卒复归于虚静,是物之极笃也。


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

各返其所始也。


归根曰静,是谓复命,复命曰常,

归根则静,故曰“静”。静则复命,故曰“复命”也。复命则得性命之常,故曰“常”也。


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常之为物,不偏不彰,无皦昧之状,温凉之象,故曰“知常曰明”也。唯此复,乃能包通万物,无所不容。失此以往,则邪入乎分,则物离其分,故曰不知常,则妄作凶也。


知常容,

无所不包通也。


容乃公,

无所不包通,则乃至于荡然公平也。


公乃王,

荡然公平,则乃至于无所不周普也。


王乃天,

无所不周普,则乃至于同乎天也。


天乃道,

与天合德,体道大通,则乃至于极虚无也。


道乃久,

穷极虚无,得道之常,则乃至于不穷极也。


没身不殆。

无之为物,水火不能害,金石不能残。用之于心,则虎兕无所投其齿角,兵戈无所容其锋刃,何危殆之有乎!


对比原文
《道德经》原文»

阅读量:270 更新时间: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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