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黄骅港由四大港区组成:从北到南分别是综合港区、散货港区、煤炭港区及河口港区。规划岸线长度71.4公里,陆域面积8123公顷,可布置泊位数量125个,含万吨级以上泊位104个。已建成生产性泊位46个,包括万吨级以上41个,尚可建设泊位79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63个;已建成航道两条,一条是综合港区、散货港区的20万吨级单向航道,长度60.5公里,是全世界最长的人工航道;另一条是煤炭港区的双向5万吨、单向7万吨级航道,长度41公里。黄骅港现已建成20万吨级航道和万吨级以上泊位25个,吞吐量连续3年突破亿吨 。
2020年9月22日,黄骅港获得第17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2024年12月15日,沧州黄骅港30万吨原油码头工程建设推进会在黄骅港散货港区举行。当日,总投资约65亿元的沧州黄骅港首个30万吨原油码头项目全面开工建设。2025年3月18日,黄骅港—盐山内陆港揭牌成立。
港口简介
据最新数据:黄骅港2016年吞吐量完成2.45亿吨,同比增长46.93%。其中,集装箱吞吐量达到60.15万标箱,同比增长19.87%。黄骅港2017年运营成绩再创历史新高,完成吞吐量2.7亿吨,同比增长10.43%。其中,集装箱业务继续呈现稳定增长态势,完成吞吐量65.36万标箱,同比增长8.65%。
黄骅港现已建成20万吨级航道和万吨级以上泊位33个,吞吐量连续4年突破亿吨。
漳卫新河(山东省境内)与宣惠河(河北省境内)交汇的大口河(流程仅4.5公里)在此入海。黄骅港海上距天津60海里,陆上112公里;东距龙口约149海里,陆上280公里;西距黄骅市45公里,朔黄铁路、邯黄铁路、黄万铁路、沧港铁路、黄大铁路(正建)直通港口。
黄骅港是河北省沿海的地区性重要港口,也是中国的主要能源输出港之一,位于河北省与山东省交界处、沧州市区以东约90公里的渤海之滨,由杂货港区、煤炭港区、综合港区和河口港区4个港区组成。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7。52’、北纬38。19’,陆上距黄骅市区约45公里,水上北距天津60nmile.东距龙口149nmile。汇集漳卫新河与宣惠河的大口河在此交汇入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为沧州市海洋和渔业局(挂沧州市港航管理局牌子)。
沧州市海洋渔业局是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设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挂港航管理局牌子。
2022年9月17日,河北沧州黄骅港综合港区液体化工码头开工建设。该码头总投资42.42亿元,是黄骅港综合港区投资最大的码头项目,将建设国内最大的液化烃码头库区。
2022年10月17日,首批在黄骅港河钢码头上岸的海陆联运重型超大尺寸基建圆钢,运抵山西忻州五台陆港基地。这是黄骅港首次完成大型钢材省际陆港联运业务,为中西部地区“向海发展”开辟了新通道。
获奖记录
2020年9月22日,黄骅港获得第17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相关规定
应急事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
港口经营人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沧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经营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
港口经营人编制的应急预案(计划),应当分别报沧州市港航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以及环保部门、海洋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企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事故的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处理情况、请求救援项目等相关信息向港口应急办报告。如果有火灾、爆炸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要立即向市110、119和120指挥中心报警。港口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上报港口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企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向港口应急办报告,如果有火灾、爆炸事故或人员伤亡情况,要立即向市110、119和120指挥中心报警。港口应急办根据事故情况确定事故等级上报港口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及时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船舶、设施在本港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应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请求援助项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向沧州海事局进行扼要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沧州海事局递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沧州海事局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事故、危险货物事故处理
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时,船方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通报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向沧州海事局报告。
沧州海事局接到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性质、污染程度和救助要求,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附近船舶、有关单位有义务参与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服从沧州海事局的指挥。
第三十三条 水上治安及犯罪案件处理
发生或发现水上治安事件、船舶治安事件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的,应向河北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三大队报告,由河北省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三大队依法处理。
船舶引航
强制引航:对所有来港外籍船舶实施强制引航;凡第一次来黄骅港、靠离新建码头或靠泊点的中国籍船舶的船长在未具备自引资格前,暂时对船舶实行强制引航。
进出港限制:气象恶劣或发生危险情况,船舶进出港可能会受到限制。
(一) 引航对象
下列船舶在本港水域内航行或移泊应当向黄骅港引航站申请引航:
1、外国籍船舶;
2、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沧州海事局会同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4、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在引航区内外航行或者靠泊、离泊、移泊,可根据需要申请引航。
(二) 引航区域
沧州海事局所管辖的海域。
禁止与限制性
第三十四条 禁止危害港口基础设施、航标等设施的行为;禁止向本港航道、水域倾倒泥土、砂石以及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船舶在本港水域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本港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沧州市港航管理局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海事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沧州海事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禁止在本港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本港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活动;除避风、救助等原因外,禁止渔船在本港限制水域停靠、锚泊。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本港水域游泳、垂钓;体育运动船、娱乐船、游艇等船舶、设施,未经沧州海事局批准不得进入本港水域。
第三十九条 船舶进出港禁止与限制
(一) 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不得在港口锚地以外水域抛锚。
(二) 严禁穿行港口锚地和航道,特殊情况必须报沧州VTS中心批准。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活动。
进港指南
煤炭港区
船舶由外海进入黄骅港煤炭港区时,可先找煤炭港区航道进口灯浮标(38°32′28.2″N\118°21′24.11″E),其灯质为明暗白4秒,装有雷达应答器,此灯浮标为安全水域标。需要注意的是在防沙堤口门处横流较大,船舶需要保持一定的航速以满足操舵需要,冬季该区域冰情严重,冰凌给船舶操纵带来困难,而且容易使灯浮标移位,需要引起重视。
综合港区
船舶由外海进入黄骅港综合港区,可先找综合港区航道进口灯浮标(38°34′44.5″N\118°21′20.9″E),其灯质为莫(A)白6秒,装有AIS应答器GENERAL PORT ENTRANCE,此灯浮标为安全水域标,正对航道口门,自该灯浮标处进入航道,然后按照灯浮标的标示进港,待航行至导标引导范围内时可使用导标导航进港。综合港区防沙堤口门亦存在较强的紊流,船舶穿越口门时需要保持一定的航速以满足操舵需要。
港内航行
在黄骅港VTS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保持VHF CH08频道连续守听,并接受沧州VTS中心的指挥。
(二) 在航行时,应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三) 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严禁穿越航道和锚地;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不得在锚地以外水域锚泊。
(四) 任何船舶不得在主管机关公布的禁锚区抛锚,紧急情况下抛锚必须立即报告沧州VTS中心。
(五) 未经沧州VTS中心批准,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锚地内试航或测速。
(六)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及其附近水域捕捞、驶帆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其他活动。
(七) 引航员应在主管机关公布的引航员登船点上船。
(八) 船舶因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员登船点以外水域上引航,应事先报经沧州VTS中心同意。
(九) 载运爆炸品、闪点23°C(闭杯)的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或其他特殊种类危险货物进出VTS管理区域的船舶,沧州VTS中心强制实行特殊监护。
第十六条 限制航行、停止航行、停止作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沧州海事局有权采取限制航行、停止航行、停止作业等强制措施:
(一) 风力在6级及以上的。
(二) 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
(三) 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灭失,影响进出港安全时。
(四) 发生有可能引起航道回淤或其他水深不明的情况。
(五) 航道内发生船舶搁浅等影响通航安全的情况。
(六) 沧州海事局认为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情况。
数据统计
2019年上半年,黄骅港运营保持平稳态势,完成吞吐量1.43亿吨,同比增长1.99%,集装箱业务完成吞吐量27.13万标箱 [2]。
2023年,黄骅港累计完成货物吞吐量3.3亿吨,同比增长4.99%。其中,煤炭完成2.2亿吨,同比增长1.54%,煤炭下水量居全国第一;矿石完成0.81亿吨,同比增长13.5%;其他货类(油品、粮食、钢材、矿建材料等)完成0.29亿吨,同比增长10.29%。黄骅港货物吞吐量连续四年突破3亿吨。
2024年第一季度,黄骅港完成货物吞吐量8807.14万吨,同比增长11.53%。
截至2024年6月14日,黄骅港煤炭港区2024年累计完成煤炭下水量1.00447亿吨,同比增加11.5%,较2023年提前16天突破1亿吨。
截至2024年6月30日,国能黄骅港务公司年累计完成煤炭下水1.1亿吨,同比增长9.3%,创历史同期最高水平。
2024年1—7月,沧州黄骅港完成货物吞吐量20766.87万吨,同比增长9.21%,增速居河北省各港口首位。
截至2024年11月6日,黄骅港综合港区、散货港区2024年已完成货物吞吐量10926.23万吨,超过2023年全年吞吐量(2023年全年完成货物吞吐量10911.22万吨),同比增长16.68%。
2024年11月27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2024年1至10月全国主要港口货物、集装箱吞吐量数据,其中沧州黄骅港完成货物吞吐量29530万吨,同比增长6.8%,同比增速居全省各港口第一;外贸货物吞吐量完成7841万吨,同比增长13.6%。
2025年1月25日消息,2024年黄骅港完成货物吞吐量3.55亿吨。
建成投运后,黄骅港煤炭年运输能力将从2.1亿吨提升到2.6亿吨,煤炭年储存能力将从460万吨提升到514万吨。
自2001年底投产以来,已完成超30亿吨煤港下水量。
阅读量:39 更新时间: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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